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2)

2022-01-12 22:19

第4章

建筑设备

4.1给水排水

第4.1.1条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生活、消防合用的地下水池和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第4.1.2条 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4.1.3条 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冷饮水。饮水量标准为1~2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1.5。制备开水的热源应采用蒸汽加热或燃气加热;如需用电力作为开水器的热源,应取得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

第4.1.4条 经常运行的水泵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泵房内应考虑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办公建筑给水加压泵及消防给水泵的扬水管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4.1.5条 排放有腐蚀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管材,并不得与生活污废水系统合流。

第4.1.6条 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技术设备层和敞开式避难层,应设地面泄水装置。

第4.1.7条 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办公建筑的地下室及电梯井底等处应设消防排水设施。

4.2暖通空调

第4.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嗓声

表4.2.2s("conten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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