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2)

2022-01-14 22:15

(五)不予批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证件期限]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证件样式]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登记项目包括:永久居留证号码、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有效期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督制作。

第二十七条[居留时限要求]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日或者5年内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年,但因不可抗力未达到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报告义务]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变更居留地的,应当在3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永久居留证换发和补发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60日前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申请换发和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由外国人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聘用单位、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三十条[永久居留证换发和补发的审核]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决定。

外国人在换发、补发永久居留证期间,可以凭本人护照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居留。需要临时出入境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三十一条[后续核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居留地、国籍情况、居留时间等信息进行核查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取消永久居留资格情形]外国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其中,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是指:

(一)外国人自愿要求放弃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安机关公告后无合理理由仍未申请换发的;

(三)取得永久居留资格2年内,被人才引进主管部门终止引进,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永久居留的;

(四)其他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永久居留的。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由公安部对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证宣布作废。

第三十三条[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或者注销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四条[资格保护]对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依法需要作出遣送出境或者限期出境决定的,应当先由公安部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十五条[再申请机制]外国人被取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待遇

第三十六条[身份证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工作、税收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明其身份。

第三十七条[出入境和海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入境安家物品按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定居旅客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定居旅客其他入出境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工作和专业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手续。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经有关项目主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涉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税收和外汇]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四十条[购房和公积金]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投资]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依照中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可以技术入股或者现金出资等方式新设或并购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第四十二条[金融和社会保险]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依法在境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以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子女入学]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和登记]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四十五条[旅行住宿]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飞机、车船票,办理国内航班和旅馆入住手续。

第四十六

条[兜底条款]对本条例未规定的待遇,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资格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期限计算]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八条[收费标准]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