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附录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2h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