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因行使自 由裁量权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 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 三) 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超出法定自 由裁量权范围的;
( 四) 因行使自 由裁量权不当, 给当 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执法考核考评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 自 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考评。 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 按照《河北省司 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试行)》 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和《细化标准》 与 法律、 法规、 规章不一致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细化标准》 中有关自 由裁量权的规定中, 所称的“以下”、“以上” 包括本数; 所称“至” 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