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
一、《审计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过程
(一)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审计监督
这一阶段,我国未设置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和形成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具有审计性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结合财政管理进行的。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一些地区的财政监督机构开始恢复。直到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恢复了财政监察司。
(二)1978年之后审计监督制度的重新确立
1.第一阶段:(1978--1985)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起步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继续由政府财政管理机关结合业务活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现状,已经不能够适应需要。
1982年12月,新颁布的《筅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施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确立审计监督制度和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并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规定,是中国审计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揭开了中国审计发展的新篇章。
1983午9月,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这可以说是新中国审计新的起点和隆重的奠基。全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以后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普遍建立了审计机构。
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设置、领导关系、任务、职权,以及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开展了对下级财政决算的审计、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企业财务审计等、基本初步打开了审计工作新局面。
2、 第二阶段:(1985-1993)审计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稳步发展阶段
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成为以后一个时期审计查证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在这一阶段,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不断扩大审计领域,审计重点逐步向财政、金融、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转移。
3.第三阶段:(1993--2002年)审计工作全面发展阶段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法制运行的轨道,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这部《审计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立了审计机关的综合经济监督地位。审计机关关于审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是审计立法的突破,对审计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995年7月19日,由当时的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l 81号令,发布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此,预算执行审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1999午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确定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4、第四阶段:(2002年以来)
这一阶段,是我国审计工作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新阶段。
2006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 0年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这一时期,有几项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一是全面开展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监督的领域。二是积极开展了绩效审计,进一步深化了审计的内容。三是加快了审计信息化建设,革新了审计方法。
以上我们介绍了新中国审计发展的几个阶段。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审计事业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稚嫩到成熟,我们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各级审计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之路。
二、《审计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审计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六条,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1.审计法的立法目的
审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事项。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实施监督,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3.审计立法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要求审计机关在执法中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
②独立性原则。《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授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原则。为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本章共九条,本章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工作关系和经费,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1.审计机关的设立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2.工作关系和经费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本章共十五条,是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所谓审计机关的职责,又称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审计职责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本章通过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等,确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