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

2022-01-21 00:17

二、 如遇紧急情况,委员会应对有关援助申请优先审议。

三、 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国际援助的申请

一、 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保护在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此类申请亦可由两个或数个缔约国共同提出。

三、 申请应包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资料和所有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受援缔约国的任务

一、 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国际援助应依据受援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签署的协定来提供。

二、 受援缔约国通常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所援助的保护措施的费用。

三、 受援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报告关于使用所提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援助的情况。

折叠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

一、 兹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

二、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为信托基金。

三、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 缔约国的纳款;

(二) 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三)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⒈其他国家;

2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⒊公营或私营机构和个人。

(四) 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五) 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

(六) 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它资金。

四、 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视大会的方针来决定。

五、 委员会可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只要这些项目己获委员会的批准。

六、 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缔约国对基金的纳款

一、 在不妨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至少每两年向基金纳一次款,其金额由大会根据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加以确定。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但未作本条第二款中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纳款都不得超过缔约国对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二、 但是,本公约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中所指的任何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三、 已作本条第二款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但是,收回声明之举不得影响该国在紧接着的下一届大会开幕之日前应缴的纳款。

四、为使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规划其工作,已作本条第二款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至少应每两年定期纳一次款,纳款额应尽可能接近它们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应交的数额。

五、 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六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自愿补充捐款

除了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纳款,希望提供自愿捐款的缔约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以使其能对相应的活动作出规划。

第二十八条:国际筹资运动

缔约国应尽力支持在教科文组织领导下为该基金发起的国际筹资运动。

折叠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缔约国的报告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报告

一、 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第二十九条提及的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

二、 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

折叠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与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关系

一、 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 把这些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绝不是预设按第十六条第二款将确定的今后列入遗产的标准。

三、 在本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折叠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批准、接受或核准

一、 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

二、 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三条:加入

一、 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二、 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三、 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三十四条:生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一) 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二) 在构成联邦,但按照联邦立宪制无须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州、成员国、省或行政区的主管当局。

第三十六条:退出

一、 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二、 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三、 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三十七条: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应将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三十三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三十八条:修订

一、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二、 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三、 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四、 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三款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五、 第三款和第四款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五条的修订不适用。

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六、 在修订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一)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二)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三十九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登记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折叠徽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6月16日至19日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召开第二届会议。会议依次对近两年(阿尔及利亚2006、中国2007、日本2007和保加利亚2008)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议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履行《公约》的指导草案,也就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遴选原则与操作程序,以及为实现《公约》原则和目标而进行的计划、工程和活动的指南。按照议事规则及公约第1、7、13和14条的要求,并根据委员会决定制作公约徽标的倡议和相关规定,会议从来自101个成员国的艺术家所提交的1297个方案中遴选出了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标识。由克罗地亚艺术家Dragutin Dado Kova?evi?设计的徽标,被公认为《公约》宗旨和精神的最佳体现,在进入最终角逐的7项提案中夺冠,进而被认定为《公约》徽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