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当 事人对中 注协惩戒委员 会作出 的惩戒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 会提起申诉, 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 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 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 会作口 头陈述。申诉委员 会应当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 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申诉委员 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 会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二) 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 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 补正原决定;
( 三)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或适用依据错误, 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 撤销原惩戒决定, 重新作出惩戒决定; 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 撤销原惩戒决定, 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 诉委员 会应当 通过召 开会议作出 申 诉审议决定。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 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本数) 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 申诉委员 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 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 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申诉人是个人会员 的, 写明姓名 、 性别、 年龄、 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 称; 申诉人是团体会员 的, 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 称、 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 二) 申诉请求和理由;
( 三) 申诉委员 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四) 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五) 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 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 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 内作出 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 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自 送达之日 起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 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 应当记入中注协行
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 也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 被立案调查、 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5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