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 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 二) 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 三) 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 四) 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 五) 业务项目 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 六) 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 形成检查档案( 包括电子档案), 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验收检查档案。 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 一) 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 检查证据是否确凿, 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 适当的检查证据;
( 二)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 三) 适用的法律、 法规、 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 设立惩戒委员 会或相应机构,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并遵循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 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每年检查的事务所数量、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重点、 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 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 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7 月 16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