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

2022-01-21 00:18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折叠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9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1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申诉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委员与申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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