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2)

2022-02-27 13:20

第六章 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承诺履行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本教育机构职责, 不做侵犯学员利益的行为, 做到自我约束、 自我制约、 自我监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 , 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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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情况, 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在登记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依据法律、 法规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

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的, 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 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 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举办者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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