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2)

2022-02-27 13:20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层次、 类别等办学项目,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 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进行财务、 财产清算和结算, 清偿债务, 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 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自愿解散的;

(五) 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 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 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 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换届时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 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 修改程序是:

(一) 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 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 讨论;

(二) 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 经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的 30 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 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XX 年 04 月 10 日董事会(或理事会)

论通过。 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XX 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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