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2)

2022-02-27 13:20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劳动用工、 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 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福利待遇, 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有 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3。凡“学院”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 1 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 教育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聘任外籍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制定如下自律制度:

(企业承诺履行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本教育机构职责, 不做侵犯学员利益的行为。 主要为自我约束、 自我制约、 监督的相关承诺性规定)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 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 理事会] (选一) 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 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情况, 应当在理事(或董事) 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的, 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 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 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 理事会](选一) 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理事会] (选一)。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 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理)事会成员签名、 举办者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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