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体会(共5篇)(2)

2022-03-01 2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本条明确制定“促进法”的目的。“促进法”旨在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家庭是国家和民族的基石,家庭教育的成功与否会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本条明确“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孩子对父母普遍持有积极的认可和敬爱态度,这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除了依托学校教育,还要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引导与影响。很多家长在和老师进行交流时总是说:“孩子交给学校了,一切由学校管,我们放心。”在孩子出现问题时,有的家长直接把责任推给学校,忽略了家庭教育的责任,这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双减”政策的落地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减轻了家长的额外负担,学生的自由时间增多了,家长松了一口气。但是,在作业减少和课外培训减少的情况下,对学生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阅读和运动、自觉与自制、时间管理和思维拓展等,这就要求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起到引领示范、监督指导的作用,使孩子在学校进行课程学习后,对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进行全方位的提升。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条明确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孩子进行立德树人的教育是家庭教育要树立的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深厚的文化底蕴,需要家庭的滋养、家风的浸透和家教的不断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本条明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各主体责任。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带动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在孩子发展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成长氛围。在家长进行家庭教育遇到问题时,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本条明确实施家庭教育的具体要求。在进行家庭教育时,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在进行家庭教育过程中,要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根据地区和家庭的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措施,使家庭教育行之有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六至十条明确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与支持。家庭教育的实施是一项大工程,绝不仅仅是“家务事”,家庭、学校、社会要协同育人,不能割裂开来,“各扫门前雪”。不少家庭并不缺乏“家庭教育”,但由于家长的教育意识问题,教而不当的现象不断出现,并深深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促进法”的颁布,更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至十二条明确国家对家庭教育研究的鼓励和支持。进入新时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家庭教育也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如何给孩子一个符合时代要求、顺乎孩子成长规律的家庭教育环境成为新一代家长共同迎接的挑战。家庭教育的实施也要遵循科学规律,用专业知识武装教师和家长的头脑,鼓励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家庭教育研究,提升家庭教育的效果。

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本条明确设置家庭教育宣传周。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国家对家庭教育极为重视,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事”,也是“国事”。“促进法”的颁布,唤醒了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新认知,把家庭教育提升到新的高度。作为教师,我们要用敏锐的眼光、科学的知识、深入的研讨,把握好新机遇,和家长一起担负起教育责任,家校共育,助力孩子健康成长!

第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这部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等。

为贯彻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也作出规范。要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同时,该法律还呼应了“双减”要求,对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之后,如何促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归位将成为未来多方关注的重点。

从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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