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为承诺。同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二人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2)甲作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甲乙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应将所有权转移给乙,乙应支付价款给甲。另外,《合同法》第135条又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甲作为出卖人,应尽到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甲将A屋交付给了乙,但根据前面的分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故乙可以请求甲将到登记机关进行产权登记,甲应该履行其义务。在本案中,甲并未履行转移所有权的登记义务,甲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可见,乙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乙对丁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6条?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丁要对乙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丁侵害了乙的民事权益。第二,乙有过错。
(1)丁侵害了乙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丁与甲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并移转了所有权,而甲与乙
之间的合同签订在前,乙享有对甲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但由于丁取得A屋所有权,乙的这一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丁侵害了乙的债权,即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想出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并没有把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
2、丁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丁对甲乙之间的合同存在并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不能向丁主张侵权责任。 (三)丙对乙、丁的请求权基础? 1、丙对乙的请求权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丙能否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需要分析乙是否有权出租该屋,丙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甲将房屋出售于乙,并进行了交付,乙对该屋形成了占有。根据《物权法》法第242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动产或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占有人可以对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使用,我国法律在规定占有人的时候,并没有区分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善意恶意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划分的,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自己为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本案中,乙作为占有人,对该屋享有使用权,可以将房屋出租给丙,只要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对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就有效。丙不能实现债权是由于第三人甲的原因,但基于债权的相对性,丙只能要求向乙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丙可以居于《合同法》第107条像乙主张违约责任。
2、丙对丁的请求权基础?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率。
在这里我们主要考虑的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能否适用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变动,是否在所有租赁期间发生的物权变动都属于该条文所规定的情形,我国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法规什么的进行规范。那么在国外法律中式怎样规定的?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式怎么适用的?《德国民法典》第571条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土地交付于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德国对物权变动的发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发生于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5条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受让人继续存在”。可见,台湾地区与德国的规定是一致的。而在我国实务中,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所有的租赁合同。故丙可以向丁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继续占有使用该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