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活动各方的法定义务,遇到不按照《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可听之任之。既可以坚决拒绝,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6)强条执行的记录应是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分部、单位工程执行强条的原始记录(包括执行记录和自查记录),监理单位应有(提供)对施工单位执行强条情况的检查记录。
4.2 强条的执行检查 1) 检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八个方面:
①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 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③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④ 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⑤ 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⑥ 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⑦ 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⑧ 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对五个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93号令、393号令、432号令、549号令)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宣传贯彻与落实情况;
3) 针对工程(现场)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① 综合管理:对《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中的强条(详见06年版电力工程强条汇编第一篇第一章)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的执行情况
② 勘测设计:详见8号文表4-1 ③ 施工及验收:详见8号文表4-2
2010年国家电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联合下文,对电力工程执行强条情况进行新一轮监督检查。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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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电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待查电力工程项目,并根据选定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业机构、电力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专家组建检查组,分赴有关省区抽查典型工程。
检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4.3 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4.3.1 检查方式
1)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包括各单位的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有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 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阶段性自查,可在中心站各专业阶段性监检前15天内进行
3) 电力质量监督中心站及地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主管上级检查 5.3.2 检查计划
在各标段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4.4 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1) 执行记录 1) 强条培训学习记录
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中应反映强条内容
3) 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设计强条执行情况)
4)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6)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所附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中“施工技术标准”栏目,应附本单位工程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名称和强制性条文内容
7) 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8)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条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9) 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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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强条执行情况记录
10) 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见有关质量验收评价规程,也可参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附录表C.0.3)
11) 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式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指南附件一)
12)强制性条文检查分为两部分:
①根据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范,检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主控项目中的强条执行情况;
②根据有关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时有关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强条的执行情况。如:《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10.7.1实施,有6条强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12.10.1实施,有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共8条强条)
(2) 检查记录
1)施工单位的自查记录 2)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 3)8号文要求填报的检查记录
(1) 对企业(法人单位)的检查记录; (2) 工程概况表;
(3)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 (4)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表; 4.5 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 考核与奖罚按《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等要求执行。
2)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不能替代第1)款的要求。
4.6 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检查单位(现场为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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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广西恭城门楼风电项目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表1-1-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承包项目(标段):国电围场风光电一体化项目综合楼 专业:土建施工质量 分部 工程 标准号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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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强制性条文条款号 总 条 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执行情况) 纠正/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