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也可称为易科型改革方式。
(二)完善型改革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不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非监禁刑,仍保留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执行,但是采取一系列避免或减少其弊端的完善措施,如避免或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实际执行,或者减少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采取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等等。具体而言,避免或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的措施主要有微罪处分制度、起诉犹豫制度、宣告犹
[12]豫制度;避免或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执行的方式主要有执行犹豫制度;减少实际
执行的刑期的方式主要有假释制度。 (二)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手段
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是指将短期自由刑易科为其他非监禁刑。综而观之,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对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易科罚金
即对判处短期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不失为一种避免适用短期刑的好方法。一方面,罚金刑与短期刑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各国刑法一般规定为贪利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短期刑的适用对象大多数也为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和某些贪利性犯罪。由于适用对象基本相同,这就决定罚金刑代替短期刑有其可能性。另一方面,罚金刑具有短期刑所不具有的众多优点,这又决定了罚金刑代替短期刑有其重要性。罚金刑与短期刑相比,具有下列优点:(1)罚金刑具有温和性和人道主义色彩。受罚金刑处罚的犯人,其名誉并不像受短期刑处罚的犯人一样留下明显的污点,其正常社会关系不因罚金刑而受到严重影响,犯人容易改过自新。(2)罚金刑可避免犯人的恶习在狱中交叉感染、重度感染。短期刑将犯人关押在拘役所、看守所或监狱中,为犯人之间恶习交叉感染、恶性感染,提供了便利,从而影响了改造效果。而罚金刑不剥夺犯人的自由,这就不会造成犯人之间相互感染,因而有利于对犯人的改造。(3)罚金刑具有经济性。罚金刑是强制罪犯无条件地向国家缴纳金钱,国家因此可以增加国库收入。同时,以罚金刑代替短期刑还可以为国家节省一大笔监狱建设费与维持费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管理费用。另外,也可以犯人缴纳的罚金来改善监狱设施,提高监狱对犯人的改造质量。(4)罚金刑误判易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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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因素的限制,误判是难以避免的,假如发生误判,罚金刑比其他刑罚更容易纠正。
2、易科服劳役
即指不将受刑人拘禁于监狱或一定的场所,而仅仅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其他的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的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根据易科发生的时间,其易科方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法院用强制劳动等工作罚直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宣告;二是以强制劳动等工作罚作为已经宣判的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执行手段。采用这一替代方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3、易科训诫
训诫是指告诫犯罪人其已犯之罪、训导其将来不要再犯。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就有这种易科规定,其适用对象一般应限于犯罪动机出于公益或正义感,且从宽情节非常突出,缺乏执行短期自由刑必要性的案件。
4、易科剥夺资格
即指易科剥夺犯罪人公法或私法上的某种权利。剥夺公法上的权利,就是所谓的褫夺公权,如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作为公职候选人的资格;剥夺私法上的权利,如吊销驾驶证、褫夺亲权、剥夺从事一定职业或营业的权利、剥夺从事一定活动(一般是本身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有可能导致其他危险的活动) 的权利。
(三)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措施
中外刑法理论和立法中的短期自由刑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1、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
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的措施很多,如规定对特定对象不得适用短期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但较为普遍地被各国所采用的还是刑事犹豫制度。在现代各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处理犯罪问题的机关,一般包括侦查犯罪的警察机关、起诉犯罪的检察机关、审判犯罪的法院以及执行刑罚的监狱等。基于防止判处、执行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一些国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引入了犹豫制度。从刑事政策的观点来看整个犹豫制度,其可以分为警察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检察阶段的起诉犹豫制度(缓起诉制度) 、审判阶段的宣告犹豫制度及执行犹豫制度(缓刑制度) 、行刑阶段的假释制度等。其中,刑事犹豫制度中的微罪处分制度、起诉犹豫制度、宣告犹豫制度都可以起到减少短期自由刑宣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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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执行或实际执行的时间
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各国建立了一些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实际执行率或实际执行时间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刑事犹豫制度中的执行犹豫制度和假释制度。
3、采用短期自由刑的变通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的不科学造成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因而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弊端,一些国家对传统的自由刑执行方式规定了一些变通执行方式。这些变通方式是与传统监狱执行不同的一些半自由刑性质的执行方式。这种半自由刑性质的变通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周末监禁。所谓周末监禁是指利用受刑人每周的空暇时间,将其收容于监狱执行自由刑,而在工作日让其正常地工作、生活。这种变通执行方式是基于自由刑的可分割性,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一些消极后果而采取的分割执行方法,类似于罚金刑的分期缴纳。周末监禁这一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源自于德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士、葡萄牙都存在这一制度,[13]美国也存在间歇监禁刑这一类似制度。
(2)半监禁。半监禁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即白天让罪犯参加正常工作或学习,晚上令其到狱中服刑的自由刑执行制度。从广义上讲,周末监禁也属于一种半监禁,但在一些国家,半监禁特指夜监禁。半监禁与周末监禁只是具体实施方法存在一定差异,二者目的都在于保持罪犯的正常工作、学习,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某些弊端。采用这一自由刑执行方式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在美国半监禁属于间歇监禁刑制度的一种类型。1913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最先规定这一制度,允许犯人保持狱外工作,继续供养家庭。北卡罗莱那州和马里兰州后来也引进这一制度,适用于短期监禁者,由法院裁量判决。目前,美国大约有30个州存在这一制度。法国于1948年、比利时于1963年、加拿大于1972年引进这一制度。瑞士和葡萄牙也存在半监禁制度,其适用面更宽,包括被处6个月以下监禁者,条件是罪犯必须有工作,能接受指导、职业训练或处遇。半监禁与周末监禁的设立旨趣相同,都在于淡化监禁判决的严厉性,减少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副作用,使罪犯继续正常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其体面、名誉及人际关系,但这一制度在受刑人休假或失业期间,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3)业余监禁。业余监禁也是国外存在的一种短期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是周末监禁与半监禁相结合的一种执行方式。具体实施方法是,工作日的白天允许犯罪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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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正常工作,但在工作日的晚上和整个周末必须回到监狱服刑。业余监禁与半监禁、周末监禁比较,犯人每周由狱方控制的时间更多,适用于相对较长的短期自由刑判决。采用这一变通执行方式的典型国家是新西兰。此外,美国(如明尼苏达州)也有这一制度,由法院向有工作的罪犯以判决的形式予以适用;比利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个月以下监禁的犯罪人。
(4)家内服刑。家内服刑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亦称“软禁”。它要求罪犯在家里服刑,适用对象通常是短期自由刑犯。采用这一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土耳其。在美国,家中监禁也是监狱行刑的主要替代方法之一,即将判处一定期间监禁的罪犯限制在自己住房的范围之内,但他们在家中可从事不同的活动,某些罪犯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在每天的限定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某些罪犯允许在服刑的全部期限中保持他们的就业机会,对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在晚上和周末都必须呆在家中。家中监禁一般适用危险性较小的并有相对稳定的居住条件的罪犯。家中监禁这一措施仅具有补充性质,适用面很窄,规定这一制度的国家也有限,故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
维护秩序是刑事法治的终极价值之一,但只管惩罚不顾预防是不会带来良性的秩序的,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在短期自由刑问题上的刑事政策,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重视短期自由刑问题。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善于借鉴当今世界短期自由刑改革运动的先进成果,制定一个比较合理可行的短期自由刑问题应对方案。笔者认为,这一应对方案具体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 (一)刑事立法层面的应对方案
短期自由刑问题的解决,立法是关键。基于刑事法律的特殊性,不在立法上规定一些制度,在司法中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具体来说,刑事立法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制度
罚金刑作为一种宽缓的刑罚方法,具有能够避免狱中交叉感染的特性,特别是由于它对于受刑人的名誉并不像受自由刑的执行那样留下污点而具有“匿名之刑”的特征,使受刑人免受“入狱”之标签而减轻其再社会化的难度。所以,对于短期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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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刑人而言,罚金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替代方案。但在适用范围上应当有所限制,应当建立一些相关的制度以尽力减轻、克服其弊端,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必要限制,不用全面适用于短期自由刑,如可以限制只适用于拘役。
2、建立短期自由刑易科社区服务制度
易科社区服务,是指不将受刑人拘禁于监狱或一定的场所,而仅仅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其他的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实行该制度除了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一般弊端外,还符合行刑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增强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而减小其再犯可能性,甚至有利于安抚受害人(如为受害人从事一定劳务) 而迅速有效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像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一样,应当对之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应当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劳动能力、劳动态度、是否累犯,来决定是否适用这种易科。
3、健全刑事犹豫制度
主要是建立微罪处分制度、起诉犹豫制度、宣告犹豫制度,健全缓刑(执行犹豫)制度和假释制度,实体法固然有其正义的内在要求和规定性,程序法则可以通过保障实体法的实施来贯彻实体法的正义要求,程序法又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实质正义不仅仅通过实体法的规定和贯彻来实现,对某些刑事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的程序进行诉讼也是可以实现实质正义的。刑事犹豫制度就是最好的明证。关于刑事犹豫制度的含义,我国台湾学者许福生说:犹豫制度乃是目前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在处理有关犯罪问题的时候,包括警察机关的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犯罪,法院的审判及监所的行刑等,针对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分别检查其可否暂缓国家刑罚权执行的制度,它同我国的缓刑有相似之处,可以极大的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 (二)刑事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
在刑事司法层面,除了认真执行上述刑罚易科制度和刑事犹豫制度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1、严格短期自由刑的宣告
自由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主要的刑罚方法,我国有些法官在作出刑事有罪判决时往往有一种“刑罚就是自由刑”的错误倾向,即在刑种选择时,首先考虑剥夺人身自由刑的刑种适用,这就使得可以适用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人,往往被判处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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