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月应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第三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3.1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严重 3.1.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弱
由于我国个人纳税意识不强以及税收机关监管,征收不力,导致我国大量税源流失。我国个税采用的是自行申报和代缴代扣相结合的方法,而实际却与之相反,申报人数少,不代缴代扣现象严重。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应该交多少税,交什么税,怎样交税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纳税权利尽自己的义务。
3.1.2征管技术落后
目前各地对自然人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登记,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对个人纳税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查阅企业的账簿资料,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商场、财政、公安的联网。缺少专职稽查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往往是伴随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的检查而进行的,并没有特别地深入和透彻,难以对自然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经常、全面而及时的检查。
3.2税率结构复杂,边际税率过高 3.2.1起征点过低,税负集中在工薪阶层
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这使得我国纳税人数由8400万减至2400万,表面上减轻了大部分人的税收负担,但是这使得中产阶级成为了纳税主力,并不能达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抑制贫富差距的目的。以北京的邱先生为例, 邱先生一直在外企工作,是月薪过万的白领。对他来说,现在的工资扣除公积金和养老金后有12000多元,需交个税1800多元。每月领到手里的收入有1万元,但每月还房贷近6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钱并不多。“我们这群人收入相对高点,但是生活压力也大,上有老、下有小,还要买车、供房子,家庭负担实在不轻。”邱先生表示,每月1800多元的占到他收入的16,确实有点重。我们再来与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对比一下。近日,一篇“香港单身青年年收入17.8万,只需缴税729港元”的微博引热议。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采访,发现微博流传的数据基本属实。据悉,香港单身人士薪俸税的免税额是108000元,同时,香港元。(11月10日《人民日报》)108000元的高起点征税模式保证了中低收入者不成为个税缴纳的主体。在2008—2009课税年度,当年香港特区政府宽减了8000元以内的全部税款。在137.8万名纳税人中,扣减后仍须缴税的只有62.3万人,高起点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香港最新公布的年报显示,在2009—2010纳税年度,年收入50万以上的约28万人,他们缴纳了薪俸税总额的87.4%,其中,年收入100万以上的84000多人,则承担了薪俸税总额的62.06%。香港这种个税征收模式很好地达到了税收目的——调节收入分配。理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是,让富人多交税,以补穷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阶层则无需缴纳,香港的个税征收模式做到了这一点。而众所周知,我国高收入者纳税额所占比例不足50%,而且偷税现象严重。
3.2.2税率级别过多,税率扣除缺乏综合考虑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的方法,这次的改革将原有的九级税率减少到七级,将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级别被进一步扩大。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个税征收结构仍然复杂得多,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六级以下的税率档次,如美国采用六级档次,加拿大和英国采用四级档次,而且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远远高于大多数国家。个体
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及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教育,住房,旅游,养老等在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老龄化日益严重,瞻养老人也成为一大负担,但现行个税的费用扣除并没有把这些因素考率在内。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物价飞涨问题也没有被考虑在内。再加上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很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一刀切的征税方式难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3.2.3税制结构缺乏合理性,负不公平
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为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和其他11类所得。分别按各类收入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分项课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课征简易,节省征收成本,但采用分项计征,会是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得收入低于免征额,达到偷漏税的目的;也会出现所的渠道多,总体收入高的的纳税人负担较轻,所得来源单一,收入低的纳税人而税负相对较重的现象。例如有甲,乙俩人,甲月收入为5000元,工薪收入为3000元,财产转让收入为6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700元,稿酬收入为700元。按照最新税制不需纳税。乙每月工薪所得为40000元,却要缴纳15元的个税,这使得个税极为不合理。
3.2.4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税负不均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 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 元(人民币,下同);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这样的规定是有明显缺陷的。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若长期实施,则将造成税负的不均衡。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建议
4.1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办法,防止税源流失 4.1.1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
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步都要进行详实的记录,搭建与各海关,银行,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我国也可以借鉴美国,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要求每位纳税人都要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切实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收支,经济来源情况。做到透明化和公开化。
4.1.2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督
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系统, 我们可以分步走, 先对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税收专管员要把辖区内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 及时监督他们的经济往来动态, 如果有应税项目产生, 要做到马上进行提醒。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 要合理商定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纳税情况。
4.1.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各种手段来进行税法的宣传。继续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 依托各种媒体, 采用不同形式向公众宣传照章纳税的重要性, 增强大家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同时加大奖惩力度, 偷逃税的纳税人要在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曝光, 养成良好的社会征税环境。另外还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提供好的纳税服务, 营造和谐的征税环境。
4.1.4借鉴外国经验,结合国情
在我国工薪阶层个税的纳税主体,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无法发挥。我们可以采用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自行申报与税务机关对代缴代扣义务人的申报进行交叉稽查。现在国际上流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也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这样就可以把家庭养老,家里有残疾人等问题考虑在内,减少部分人群的纳税额。如: 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按年计征现行税制规定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忽略了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这一现实,致使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纳不同税额。比如A、B 两个家庭,A 家庭中夫妻两人每人每月工资为3000 元,共计6000 元,都不必纳税;而B 家庭中,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为6000 元,元。而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实现横向公平。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我国民众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深远,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是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集中体现在家庭收入调节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家庭课税制可以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这比当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扣除”更加合理、公平和人性化。另外在税收的征收方式上,把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征税,对综合性所得项目按年综合申报征收, 并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对分类所得项目则继续实行按月(次)征收。
4.2进行税制改革,建立恰当的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征税,而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进行加总。这种税制的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便于在税源上进行控制,简化计算手续,征管成本较低,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 难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变更收入项目、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导致税款流失。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在这种制度下,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部分所得,如工资薪金、股息利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分别计算得税。换言之,其全部净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综合所得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不同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能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混合所得税制也称分类综合制。混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是对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结合使用,即对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征税,而且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总收入进行征税。据不完全统计,在11个国家或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比例高达80%,包括非洲、亚洲等许多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了,也起不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必须要进行改革。要改革个人所得税,本来量能负担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核心。而综合所得税制恰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水平、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只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作为过渡,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最终采用综合税制。而在混合税制模式下, 综合项目与分类项目的界定是一个首要问题。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临时性收入。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70%,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可以考虑归为一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应进行合并征收,采用超额累计税率。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可以分类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这些项目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但比综合税制简单, 为今后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
4.3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4.3.1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