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实施办法(2)

2019-07-29 11:07

(三)配备必要设施,确保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督需要现代化技术手段。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抓紧非现场监督系统建设,配备必要设备,逐步规范和完善,并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衔接。

(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明确非现场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五)加强专业学习和人员培训,提高监督能力。基金监督机构要逐步选配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和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具备非现场监督专业知识,胜任非现场监督工作。

(六)定期报送非现场监督情况表,每季填报一次。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社保经办机构报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报表和非现场监督工作报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本级各险种经办机构填报后直接报市基金监督科。

(七)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情况表为表一、表二,随附填表要求和说明,一并贯彻实施。

泰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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