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前 言
同学,你好!
民法学考核方式为:
集中考试(80%)+课程作业(10%)+参与学习活动(6%)+完成学习目标(4%) 你是否已取得参与学习活动和完成学习目标两项形成性考核的成绩?如果还没有就抓紧时间吧!如果你不知道在哪里、如何参与这两项考核,请看本文档后面的说明。
一、单项选择题
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权利
D.智力成果
2.发出招股说明书是一种( )行为。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合同
3.下列财产或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押的是( )。 A.著作财产权 B.土地所有权 C.仓单 D.汇票
4.所有权属于( )。 A.自物权 B.他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第一顺序申请人是( )。 A.配偶 B.父母 C.子女
D.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下面对主物与从物之间关系的描述,正确的是( )。 A.从物必须依附在主物之上存在
B.汽车与备胎的关系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C.从物所有权必须有特别约定,才随主物转移
D.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两者的物理依赖关系 7.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立遗嘱将财产交给乙继承
B.甲死亡后,其子乙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C.甲赠给乙一台电视,乙接受了赠品 D.甲授权律师乙代理其进行一审诉讼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是( )。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法人的撤销 D.法人的设立
9.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 )年。 A.1 B.2 C.3 D.4
附:参考答案 题号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损害赔偿 D.支付违约金
E.修理、重做、更换
2.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物权为支配权 B.物权为绝对权 C.物权的客体为物 D.物权具有优先力 E.物权具有追及力
3.民事法律事实包括( )。 A.民事行为 B.准民事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E.主观意识
4.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质押的有( )。 A.房屋 B.存款单 C.专利权 D.股票
E.土地使用权
1
1 B 2 A 3 B 4 A 5 A 6 B 7 C 8 B 9 A 5.与公有相比,共有的特点是( )。 A.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B.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C.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D.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E.共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共有权人而存在
6.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是因为对方有( )的情形。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下列属于从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抵押合同 C.保证合同 D.质押合同 E.租赁合同
8.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孽息的包括( )。 A.房屋租金 B.股票的红利 C.贷款利息 D.合同价金 E.合同运输费
9.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
A.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附:参考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三、判断题
1.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承担责任。 2.名称权与姓名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但对姓名法律并不禁止非恶意的重名,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法律禁止任何情形下的重名。
3.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
4.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要求本人支
2
1 ABCDE 2 ABCDE 3 ABCD 4 BCD 5 ACD 6 ABCDE 7 BCD 8 ABC 9 ABD 付适当的报酬。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不同要求。 6.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
附:参考答案(A为正确,B为错误) 题号 答案
四、名词解释
1. 添附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质权
4. 要约的撤销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 侵权责任
附:参考答案 1. 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取消该项要约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确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6.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简答题
1. 什么是无因管理?简析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异同。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附:参考答案
1. 什么是无因管理?简析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异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
3
1 B 2 B 3 A 4 B 5 A 6 A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则基于法律的规定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或者没有确切音讯,从而根本无法寻找到本人。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中,公民下落不明应满2年,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期限。
宣告失踪的程序是:第一,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第二,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失踪人财产的管理。《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失踪人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
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
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六、论述题
1.论述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2.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3.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附:答案要点
1.论述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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