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查询记录保存)征信中心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
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申请)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认为征信中心在征集、保存、
提供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遗漏时,可以直接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三十四条 (内部核查)征信中心收到异议,应当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
标注,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公共平台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征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数据库处理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核查,重新提供)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
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向征信中心提供更正的信息,并对后续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重新提供。
第三十七条 (错误信息处理)征信中心收到信息提供单位重新提供的更正信息
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并取消标注。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三十八条
(无法核实信息处理)经核查,无法核实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
及时通知被征信的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进行记载,允许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第三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的处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提供的信
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修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中心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征信中心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内控制度)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提供、
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信用报告的管理)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
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它用。
第四十二条 (征信中心管理制度)征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
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征信中心内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征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用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征信中心应当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数
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四十五条 (信用数据库灾备系统)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四十六条 (征信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征信中心应当经常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数
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征信企业、个人责任)企业和个人对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
负责。企业和个人向征信中心提供虚假信息的,征信中心应将该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责任)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信
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或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而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理,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信中心责任)征信中心应当对其征集、整理、加工的企业和个人
信用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而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解释)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向武汉征信
中心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信用信息使用者解释)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使用者,是指征信中
心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制度制定)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提交、
维护、管理、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征信中心制度制定)征信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信
用信息征集、保存、加工、查询、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