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 六度以上的地震;
(2) 3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3)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47、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48、因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50、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废除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5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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