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3)

2019-07-30 13:22

全备方式,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二级负荷不大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引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当配网线路具备100%转供电能力时,亦可采取单电源供电方式;同时,客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保障保安负荷用电。 5.1.2.4. 供电。 5.1.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低层住宅建筑: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单电源

a)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必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b)启动时间满足安全要求。

c)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1.4.

自备应急电源的种类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c)UPS不间断供应电源(或其它新型电源)。 d)蓄电池。 e)干电池。

f)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技术设备 5.1.5.

自备应急电源的选择

a)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b)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线电路。

c)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5.1.6.

自备应急电源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由用户自行完成。

5.2. 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5.2.1.

小区配电室供电采用10kV电压供电。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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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5.2.2.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0~+7%; 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4%、一4%; 5.2.3.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b 应降低系统阻抗; c 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d 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5.2.4.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220V或380V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使三相负荷相对平衡;

b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50A或10kW时,应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 5.2.5.

应采取抑制措施,将用电单位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限在规定范围内。

5.3. 供电方案 5.3.1.

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供配电设施的设计以供电企业正式答复的供电方

案作为设计依据。 5.3.2.

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计供电方案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

建设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5.4. 负荷计算原则 5.4.1.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最新规定及客户需求进行计算。

表5.4.1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供电方式 备注 10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9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90 m2≤S<12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120 m2≤S<150 m2 户建筑面积户建筑面积S≥150 m2 4kW 6kW 单相供电 单相供电 8kW 单相供电 10kW 单相供电 注:本标准取自《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第39号》文件,若地方负荷配置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地方标准执行,高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4.2.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5.4.3.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

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5.4.4.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住宅需要系数可取下表:

表5.4.4 住宅需要系数

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3 4 6 8 10 12 14 16 18 21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9 12 18 24 30 36 42 48 54 63 通用值 1 0.95 0.75 0.66 0.58 0.5 0.48 0.47 0.45 0.43 需要系数 推荐值 1 0.95 0.8 0.7 0.65 0.6 0.55 0.55 0.5 0.45 11

24 25~100 125~200 260~300 72 75~300 375~600 780~900 0.43 0.4 0.33 0.26 0.45 0.45 0.35 0.3 注:1、表中通用值系目前采用的住宅需要系数值,推荐值是为计算方便而提出,仅供参考。

2、住宅的公用照明及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一般可参照建筑电气设计中数据选取。

5.5. 无功补偿 5.5.1. 5.5.1.1. 功率因数。

5.5.1.2. 无功补偿应采用分区和就地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动态补偿方式。 5.5.1.3.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大于或等于100kVA 时,应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5.5.1.4.

1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应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变压器的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可按一般规定

应采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线缆及敷设方式等措施,减少线路感抗以提高用户的自然

变压器最大负载率为75%,负荷自然功率因数为0.85考虑,补偿到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高压侧的功率因数指标,应符合相关供电局的规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应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5.5.1.5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b 适当减少分组数量和加大分组容量; c 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 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5.5.2.

电容器

(1)电容器应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应采用自愈式电容器。 (2)装设于屋内的电容器,应选用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3)电容器额定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电容器接入电网处的运行电压进行计算。 b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工频过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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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投切装置

(1)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备根据功率因数可自动分组投切的功能,采用可控硅或晶闸管投切方式。 (2)并联电容器装置严禁设置自动重合闸。 5.5.4.

其他规定

(1)保护装置: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应有短路保护、过电压保护、失压保护、谐波超值保护。 (2)控制回路、信号回路和测量仪表:并联电容器装置,应具有电容器投入和切除的信号,具有电流表、电压表及功率因数表。

(3)通风: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需要装设风扇等排风设备。 5.5.5. 功能。 5.5.6. 5.5.7.

无功自动补偿应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应满足电压调整率的要求。 补偿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电抗率取值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

(1)仅用于限制浪涌时,电抗率取0.1%~1.0%。

(2)用于抑制谐波时,为防止谐波放大,并考虑到住宅的负荷特性,电抗率取5.0%。

6. 小区配电室

6.1. 所址选择 6.1.1.

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具有高压进线和低压出线通道。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运输、装卸及搬运方便,具有满足最大设备搬运的永久性通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8)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9)应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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