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侵权责任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侵权责任
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4.精神损害
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精神损害,包括被侵权人一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的情况。 5.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一方财产方面的损害后果。 6.产品责任
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侵权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 8.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9.正当防卫
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10.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11.人身损害
是指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12.环境侵权责任
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13.死亡赔偿
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赔偿责任。 14过错责任原则
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简答题:
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侵权人确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侵权责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我国民法的一部分。 3.我国侵权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侵权责任法》(4)单行民事法律(5)司法解释 (6)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4.侵权责任法间接损失的责任范围
(1)可得的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丧失;(2)被侵权人的经营利润的丧失;(3)被侵权人可得的收入的,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4)被侵权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
5.机动车导致行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一方不必有过错(2)机动车一方存在肇事行为(3)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了损害(3)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遭受了损害(4)肇事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侵权案件中因果联系形态
(1)一因一果,它指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原;(2)一因多果,它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3)多因一果,它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4)多果多因,它指原因和结果都为复数;
7.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题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责任主题是复数,可以是数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数个法人,或者是数个自然人和法人的集合;(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8.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9.财产损失赔偿的原则
财产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财产损失赔偿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法律概念。它包括:(1)完全赔偿的原则,它是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说全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适当赔偿的原则,它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的赔偿而非完全的赔偿。(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法定原则可以对赔偿范围的法定化,也可以是对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法定化。 10.环境侵权构成的要件
(1)环境污染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1.产品缺陷损害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2.环境侵权的责任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的责任规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2.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
3.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有两个:一,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二,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 4.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
5.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举证责任不同。承担违约责任,被侵权人无须对违约行为等进行举证;承担侵权责任,多数情况被侵权人一方要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多个方面进行举证,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3.义务内容不同。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以违反约定义务为前提;承担侵权责任通常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4.时效的区别。现行法律对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两个要件,即约定的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则视案件具体情况符合三个或四个构成要件的要求。此外,法律对两种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的免责事由。6.责任形式不同。有些民事责任方式可适用于这两种责任,但有些则是专属的,如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方式只是用于违约责任。7.责任范围不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一般为可预期的旅行利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通常为全部实际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9.诉讼管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