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之定性 试论托付法律关系(3)

2019-07-31 09:30

人各自的信用来进行的,那么出现信用失范和履约失败的概率会非常的高。由于托付机制是通过第三人的信用替代来弥补当事人信用缺乏的状况,通过第三人的信用纠正合同中当事人信用不良的状况,这种履约保障方式大大降低了远程消费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信用失范的概率。最终效果是全社会的信用水平的普遍提升。最后,远程消费托付机制的使用,可以降低国家信用管理成本。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缔结远程消费者合同,如果靠国家的力量来管理全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信用,其成本之高与效果之差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如果国家仅仅通过对少数的从事远程消费托付业务的信用机构来进行管理,再由其实现信用繁殖与普及的功能,那么国家就可以通过极少的管理成本达到最大之社会效益。

虽然目前第三方支付方式已在远程消费领域广泛使用,但是社会对此种机制的依赖性愈大,其失控所产生的颠覆性就愈大。由于远程消费托付机制是通过信用机构输出信用,参与交易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在此种行为中第三方这种社会信用机构的信用才是该机制能够成功的核心所在。第三方向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服务,以自己的信用代替当事人的信用,但是第三方的信用如何保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的这种社会信用机构的信用由谁来保障?信用机构的失范将会导致信用危机的产生,而信用危机的结果就是经济危机。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信心和信用危机。[31]近几年的金融危机所引发的经济危机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实例。

国家的强制力是唯一并且最终能够保障信用机构之信用的力量。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形式只有制度与法律。信用危机的实质是制度危机,是制度的缺损导致信用的缺损。[32]因此,完善的相关立法与持续有效的政府监管是保障社会信用产生效益的唯一方式。所以,对第三方支付关系的法律定性应当将“通过对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信用质量管理达到为远程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作为其始终

坚持的价值取向。

五、结论:通过托付立法予以定性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及其价值是谁都不能否认的。立法者尤其不应该回避或无视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实务领域,除了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第三方支付”是托付法律关系之外,银行、证券等金融业务中所称的“第三方存管”、“转托管”,以及房地产买卖中的“交易结算资金专项账户”在法律实质上都是托付法律关系。在普通法系国家,与第三方支付相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被定性为托付关系。普通法系历经5个多世纪,积累了很多托付制度的各方面经验,已经形成一个非常健全的托付法律制度体系,更难能可贵的是很多地区有完善的成文法,可以作为我国立法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美国近代合同法泰斗科宾曾在1927于《耶鲁法律期刊》上发表论文,提出托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履约保障机制,并倡导社会广泛推动使用托付作为合同履约保障方式。[33]一项新制度的建立,对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移植是最科学的方式,但是盲目地照搬却是采用新制度的大忌,所以始终坚持明确的价值取向才能避免取象忘意式的模仿这一类不伦不类情况的发生。

如果要解决第三方支付的定性问题,必须以立法对其予以明确的定性,这不仅仅指赋予这类新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名字,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这一类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保护。既要对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权衡,更不能忽视社会整体利益这一考核因素。建议我国在立法中采纳托付法律制度体系,据此将第三方支付定性为托付法律关系。并从国内与国际的双重视角从宏观上进行规划:专门立法并加以统一定性,包含可能在各领域出现的同种或类似法律关系;与国际接轨

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避免立法与实践中走不必要的弯路;并且尽量在立法的初期就做到定性上的统一,避免未来会发生的法律冲突,为将来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铺平道路,为我国的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注释:

[1]参见iResearch艾瑞咨询“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载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s/Charge/839.html,2012年1月16日访问。

[2]参见iResearch艾瑞咨询“2007-2008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载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s/Charge/1116.html,2012年1月16日访问。

[3]参见iResearch艾瑞咨询“2010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年度数据发布”,载ttp://www.iresearch.com.cn/Report/View.aspx?Newsid=131665,2012年1月16日访问。

[4]参见iResearch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载http://ec.iresearch.cn/54/20120112/161324.shtml,2012年1月26日访问。

[5]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7页。

[6]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7]See Bryan Garner(eds.),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West Group,2009,p.624.

[8]Cal.Fin.Code§17003.“Escrow”.

[9]See W.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1765-1769).

[10]See Restatement(Second)of Contracts§103(1981).

[11]See C.H.Walker and W.D.Eshee,Jr.,The Safeguards and Dilemmas of Escrow,16 Real Est.L.J.45(1987),pp.45-46.

[12]See J.Mann,Escrow–Their Use and value,1949 U.Ill.L.F.,1949,p.389.

[13]Final Judgment Entered in Securit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Jeffrey Norton,Donald Reynolds,Edward Menster and John Tartaglia,95 CIV.4451(SHS)(S.D.N.Y.)

[14]The Oil-for-food Programme Phasing down and termination of the Programme pursuant to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483(2003),A progress report.

[15]UN Press Release SC/8427,Security Council Approves Transfer of$200 Million from Escrow Account to Development Fund for Iraq.

[16]UN Controller Jun Yamazaki tells the Security Council that all outstanding activities from the Oil for Food program are concluded and all remainingfunds should be transferred from Iraq's escrow accounts to the Development Fund for Iraq.Available at:http://www.unmultimedia.org/tv/unifeed/d/14924.html,(last visited December 26,2010).

[17]See J.Mann,Escrow–Their Use and value,1949 U.Ill.L.F.,1949,p.389.

[18]8 Miami L.Q.75 1953-1954,p.75.

[19]于颖:“我国设立电子商务ESCROW法律制度初探”,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20]See O.Blan,A Survey of Escrow:A legal Adolescent,8 Ark.L.Rev.,1953-1954,p.164.

[21]A.R.S.§§6-801 through 6-847.05

[22]See Cal.Fin.Code§§17000 through 17703.

[23]N.M.Stat.Ann.§§58-22-1 through 58-22-33.

[24]Rev.Code Wash.(ARCW)§§18.44.011 through 18.44.905.

[25]Nev.Rev.Stat.Ann.§§645A.010 through 645A.230.

[26]See R.A.Kendall,The Independent Escrow Agent:The Law and the Licensee,38 S.California Law Review,1965,pp.289-291.

[27]Cal.Fin.Code Division 6.“Escrow Agents”.

[28]See Cal.Fin.Code§17004.5.“Internet escrow agent”,and§17403.5.“Records by Internet escrow”.

[29]See Cal.Fin.Code§17312.“Membership;coverage”.Q

[30]吴晶妹:《现代信用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31]中国新闻网“温家宝: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是信心和信用危机”,载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2-28/1582806.shtml,2012年1月1日访问。

[32]李新庚:《信用论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33]See A.L.Corbin,Condition Delivery of Written Contracts,The Yale Law Journal,Vol.36,No.4(Feb.,1927),pp.44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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