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日志(200篇)(10)

2019-07-31 09:35

100分绝对是努力的体现啊!

第117页共234页 2011年10年11日星期二

上午我把之前写好的案件思路交给了主任,主任细细看了一下,也没说什么,给关系人打了个电话,说明了一下案件的情况,估计下一步就是去搜集相关的材料了,我的跑腿工作即将开始,我还是愿意多出去跑跑的,在律所会把人呆蒙,尤其是和领导独处,呵呵,气氛很怪异啊!中午的时候天津下起了雪,还挺大的,不一会房屋就白了,游律和小李下午要去办事,小李一直祈祷着主任能让他们晚一天去,呵呵,最近小李估计是被我传染的,一出去办事天气就不好,主任倒是考虑到了天气,和游律商量着要不晚一天再去,赵律说这事得早办,早一天立案早一天准备,结果小李同学下午就和赵律出去办事了,结果是下午我和主任在所里了。

第124页共234页 2011年10年19日星期三

昨天主任出差,去郴州办个执行的案件,在所里闲了一天,顺便去图书馆逛逛,图书馆书挺多的,就是太乱了,借了5本法医鉴定和破案的书,记得借书的时候旁边的男生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我,估计是想:女生还看这种血淋淋的书啊!呵呵,本人兴趣,一直就很喜欢看csi之类的电视剧,可以学到不少法医的知识,像血滴的喷溅啊,弹道的测试啊,

击打痕迹的鉴定,通过那些蛛丝马迹为死者找寻真相,缉拿真凶,为社会伸张正义。回来我就看起书来,小李同学也拿了一本,唉,可惜写得太简单的,好多案子很多细节都没交代清楚,有些就是发现了罪犯的指纹可是罪犯潜逃了,唉,实在不刺激,有一本还好,没一篇会介绍一点法医知识,像烧伤的级别,像重度烧伤已经没有疼痛感了,为什么呢?因为神经都给烧没了,唉,太残忍了。

第125页共234页 2011年10年20日星期四

本以为昨天又是无所事事的一天,心里还在计划着怎么安排好这一天的任务,上午赵律给我两份材料让我写2份再审申请书,票据法的案子,之前对票据法了解不多,上课的时候也没好好听,还好票据法的条文不多,重新拿起来也不难。案子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A开了一张以自己的饭店甲为户头的支票给好友B,收款人上为空白,B拿着支票给了C公司,但是B没在上面背书,C公司背书后补计自己为收款人,后来C背书给了D公司,D公司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账号销户为名拒绝付款,尤其引发了诉讼,中间还有一个插曲就是,A发觉发票开具错误,就重新开具了一张以另一家饭店乙为户头的支票给好友B,B交给了C公司却没有拿回饭店甲的支票,结果C公司以这两张支票提起2次诉讼要求A支付支票上的金额,这就意味着我的当事人A要多支付一

张支票上的金额,更可怜的是2次诉讼一审二审A都败诉了,无奈之下只好申请再审,因为再审不收诉讼费用,所以A想放手一搏。这个案子的关键有两个,一是A没有写收款人,收款人是C公司后来补上去的,没有经过A的授权补记,这涉及到一个理论问题,就是空白授权支票和无记名支票的认定问题,如果是空白授权支票,则C公司可以以交易习惯推定A在签发支票之时已将授权补记的权利授予了C,如果认定为无记名支票,可是我国对不记名支票规定不多,只能根据理论来解释。二是支票是通过B转到C公司的,B没有背书,是否存在背书不连续的问题,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法律上对背书要求的是形式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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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所以B没有背书,就不用承担票据责任,而C和D的背书连续,而且在票据法上,即使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出票人也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除非出票人有免责申明,例如出票人写明了“禁止转让”。在网上也看了很多的案例,出票人都要承担责任,看来我的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第132页共234页 2011年10年31日星期一

生活就是这样,一旦你适应了工作的节奏,时间就如白驹过隙,转瞬即逝。回想昨天,仿佛什么还没有开始就已经

结束了,想留下点什么作为回忆,可是没有材料。第一次觉得无话可写,是我的生活过于平淡了,还是我的思维不再活跃?我不知道答案。

有句话印象深刻:别混日子,小心日子把你混了。昨天感触很多,一是对自己有点懈怠的心要警觉了,昨天张瑞还说好久没看我看英语了,是啊,总被我当作兴趣来说的英语渐渐放弃了,每次都以没时间来看为借口,其实还是自己太懒。会计每天都在看,可是花的时间在减少,还好这几天看的几章好理解,我还能加快进度,不过离我这周的计划还有差距。专业最近有看,可是看得还是不细。看来生活还得好好规划一下,执行力度不够。每次对别人头头是道,对自己无可奈何,看来我也需要励志一下了。

临睡前和一个许久未聊的同学聊了一下,感觉男生的政治敏感度普遍比女生高,也许女生更感性一些吧。

第133页共234页 2011年11年01日星期二

原本幻想过和当事人面谈的情景,我是一脸的专业,当事人是一脸的焦急,可是真正谈起来我却不知道如何开口,案子有很多的疑问,可是却不知道从哪开始,记得有次去律所面试,有道面试题就是写一个提问笔录,当时写的是一塌糊涂,很多次想起来都觉得不可思议,当时怎么会写那么多幼稚的问题。今天和当事人面谈,我的思维一下子凝固了,

案子就是之前的房屋登记纠纷,住了很多年的房子,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却发觉房屋不是自己的,当事人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象征性的问了几个问题,还好当事人配合,没觉得我一脸稚气,把大致的情况和我说了一下,一看当事人就是个老实人,刚才因为找不到律所向所里打了好久个电话,我接的电话,告诉了他详细的地址,他很礼貌的表示了感谢。现在聊的时候,他不紧不慢的向我描述了一下事情的经过,他也挺倒霉的,那栋楼的住户都是和开发商重新补合同,都顺利的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而他的房,据他的描述,因为开发商之前的负责人通过私人关系把房过户给了其他人,他全然不知,现在找开发商,现任负责人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只好诉诸法律。我也为他感到惋惜,人有的时候倒霉起来喝水都会塞牙,住了那么多年的老房子现在很有可能不是自己的,这种感觉可想而知。我“哦,哦”的附和着,实在问不出什么问题了,把我的看法说了一下,发觉自己实在太没有法律思维了,法律术语都不知道怎么说,越说越觉得自己什么也说不清楚了,他看我手中拿着一张纸,就拿过来一看,是我之前写的案件

第134页共234页

思路,和他聊完了以后觉得有些还需要改进,他细细的看着,我真有个冲动把纸拿回来,唉,算了,丢人就丢到底吧。他看完了,还说我想的很细,把事情按时间先后顺序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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