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2)

2019-07-31 09:36

第二十条 以本企业名义参加各种会议或受邀请参加合作方活 动,所获取的全部有价值的技术或商业资料,应于差旅费报销之前,如数交报上一级主管领导验收,并由其上一级领导根据资料的使用价值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司)存留使用,不得擅自处理或私自留存。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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