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新闻宣传、信息调研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的桥梁、参谋和助手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宣传信息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局宣传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完成年度新闻宣传、信息调研任务的工作人员。 二、奖励范围
全国、自治区及我市的各类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采用的稿件;司法部、司法厅及对应处室编撰的各类信息期刊所采纳的信息、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采用的信息、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
三、奖励标准
(一)新闻媒体采用奖励标准
1、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稿件每篇500元(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等由中央、国务院主办的媒体);网易、新浪、搜狐等知名门户网站,由党政机关主办的专业性网站转载、刊发稿件每篇奖励50元,其他不予奖励。
2、自治区级新闻媒体采用稿件:内蒙古日报采用每篇200元,内蒙古法制报每篇100元,内蒙古广播电台采用每篇100元,内蒙古晨报每篇50元;自治区党委、政府门户网站、司法厅门
户网站每篇奖励50元,由自治区党政机关和部门主办的“新媒体”采用每篇奖励50元。
3.《日报》每条100元。
4.《晚报》、《长安网》、《广播电台》,市党政机关和部门主办的网站、“新媒体”采用的稿件每条奖励30元。
5.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奖励第一撰稿者30元(包含各区及二级单位信息员)。
(二)信息采用奖励标准
1、司法部相关刊物采用信息每篇200元;
2、司法厅相关刊物采用每篇100元;对口业务信息采用每篇50元。
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采用每篇100元;被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奖100元。
4、市委政法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局等部门刊发信息每篇80元。
(三)调研报告、理论文章采用奖励标准
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应反映本部门工作情况、经验做法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1、全国性刊物采用的每篇500元; 2、自治区级刊物采用的每篇300元;
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采用的每篇500
元;被市领导作出批示的调研文章另奖300元。
4、市委政法委采用的每篇100元。 四、奖励办法
(一)各科部室、支队每季度将媒体采用稿复印件、网站采用打印全页、由媒体盖章的目录及《稿件刊登明细表》一并报办公室审核登记;直属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所列标准统计本部门新闻宣传和信息采用情况(只奖励业务信息),每季度将相关佐证资料、《稿件刊登明细表》、《刊登稿件统计表》一并报市司法局办公室审核,由市司法局通报信息采编情况;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按年度予以兑现。(直属各二级单位、各科部室、支队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将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审核,过期将不予统计奖励)
(二)市司法局机关向各类媒体及部门报送的各类调研报告、信息等内容必须参照发文程序,经分管领导审阅、报办公室核稿、由主要领导签发,未履行程序投稿的,不予奖励;直属各二级单位应按照相应审核程序严格做好调研报告、信息的审核把关。
(三)所有信息、调研报告经主要领导签发后,均成为共享信息,在全局共用。同一稿件分别被不同媒体刊登,按照各自标准,分别进行奖励,转载信息明确标明出处的,按照来源媒体标准只奖励一次。
(四)各科部室、支队,直属各二级单位全年被采用3条稿
件后,所在科室工作人员方能取得信息奖励资格。调研报告,理论文章被采不受基础任务限制,随采随奖。
五、本办法由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