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协调(3)

2019-08-01 22:47

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到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上来。

(二)进一步协调两者关系我国应采取的措施与手段

1、继续深入完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它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宪政是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的相互调整的制度或装置,要保证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必须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暴政。[10]

然而笔者认为,无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还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宪政应该具有“二重性”。宪法对政府权力规定的本身,既是限制也是保护,如果一味地加以限制而缺乏有效的保护,公共权力的执行及效力将成为问题。同样宪法对于公民也具有“二重性”,即要保护又要制约。因为民主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制,而这种专制往往更为疯狂和暴烈。

2、完善并实施宪法保障机制、违宪审查,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当公民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害时,应当使公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抵制侵害,实现权利救济。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在我国整个法律中,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它既保障了公民权利又对公共权力进行了制约。由于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建全,从而使宪法原则在实际的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侵犯公民权利易于反掌,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更为甚,由于宪法条文的过于原则化,极易被权力代理人架空,成为各种违宪行为合法化的避护伞。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宪法实施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证宪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的法定职责。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违宪、违法提请审查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这些权力时,要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尤其是其中的违宪审查对于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一个宪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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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首先要尊重宪法的权威,任何违宪行为都应当得到及时纠正。其次,违宪审查是树立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法治统一的需要。[11]

3、合理界定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领域。公域与私域,就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一样,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但在非民主社会,二者之间却难有规范的区分,主要情况是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任意侵犯;社会中不存在稳定而受到保障的个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空间。权力的活动范围应当是有限的,它不应无限地干预本属于完全私人性的生活领域。市场经济亦即自由交易的领域,宗教信仰的领域,思想观念的领域,等等,都是私人的领域,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公共权力在此领域一般保持中立;只有公共设施建设、法律、国防等领域才是公共权力的活动范围。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不越界,而公民权利的实现不能超出私域而侵犯到他人及社会的利益。公权力更多的应该从管理趋向与服务,是政府为社会、为公民所提供的公共产品。

4、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防止公权力的腐败。对社会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我国现行监督机制本质上是自上而下的,上级监督下级,干部监督群众,而权力越大相反监督就越少。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约束、缺乏权力的制衡与制约是监督不能行之有效地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对地方、部门的一把手、高级领导的监督长期处在真空和缺失中。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把上级监督下级,完善为上下级互相监督;领导监督群众,完善为群众领导互相监督;把少数人监督多数人完善为多数人监督少数人。要对权力进行制约,西方许多国家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就是通过对行政、司法、立法权三者相互制约、制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权力的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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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制。”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结构的划分与三权分立是不一样的,我们讲的是分工制约是按照权力行使的阶段和过程来划分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探索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的重要经验和实践成果的总结,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意义十分重大。

要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保证监督对象活动的公开性、保证监督手段的强制性,做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提高人大的监督力度、提升国家监察机关的地位、加强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多管齐下,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共权力运行环境。

五、总结

综上所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并非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互转化、相互制约的。虽然两者之间的不可避免会有冲突发生,但是也绝非是不可协调的。虽然随着社会发展,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界限会有所变化,但是公共权力的实施必须是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民权利是维护也不能侵犯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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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公共权力论》[EB]2005年12月2日

http://www.2008red.com/member_pic_13/files/sjg1390/html/article_14121_1.shtml [2]《“公民”和“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EB]2005年9月9日 http://www.nmgnews.com.cn/information/article/20050909/16506_1.html [3]韩大元《外国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23页 [4]王希《原则与妥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26—137页 [5] 《法国<人和公民权利之宣言>》[EB]2004年9月13日 http://www.zfyuan.com/bbs/viewthread.php?tid=16181

[6]韩大元《外国宪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90—99页 [7]沈宗灵《比较宪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4—27页

[8] 沈宗灵《比较宪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3页、第100—101页 [9]张继良、王治宝、褚江丽《公民权利与宪政历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98 —316页

[10] 《政治文明与民主宪政》[EB]2004年3月25日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636563.htm

[11]温辉《宪法司法化》姜明安主编《润物无声——中国宪政之路》[C]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628—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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