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教财[2012]

2019-08-01 22:55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2—

第三条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3—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通过县级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二)带量食谱、价格、数量、时间;接受补助与资助情况。 (三)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4—

(一)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个人)应根据协议定期将学生营养改善相关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和供餐学校,由县级政府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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