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处置费用文件

2019-08-01 23:45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登记费标准的批复

甬价房[1998]32号

宁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收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登记费的请示》(甬环政[1997)43号)文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申报登记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海曙、江东、江北区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可按规定向申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登记费。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建筑项目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并回填,不得收取申报登记费。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申报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

三、收取申报登记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排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四、区环卫部门的申报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点的管理、场地勘查、建设、配套设施、专管员费用、调度等支出。

五、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中的装卸运输费、回填费等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甬价房[1995)263号文件执行。

六、新建房屋的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由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向建设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户(套)10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七、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本批复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

甬价房[1995]263号

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鉴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变动和处置收费存在的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99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由海曙、讧东、江北区环卫部门负责处置,实行有偿清运.处置工作应遵循既保证环境卫生,又不影响建设进程和交通安全的原则。处置工作包括建筑垃 圾和工程渣土的堆积、装卸运输、排放,调剂、管理等。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包括申报登记手续费、装卸运输费、排放管理费,回填费等. (一)凡产生或需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向环卫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交纳申报登记手续费.申报登记手续费标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100吨及以下的,每次10元;100吨至500吨(含500吨)的,每次20元;500吨至100O吨(含1000吨)的,每次30元;1000吨以上的,每次50元.

(二)装卸运输费,系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点至最终处置场的装卸和运输费用。装卸运输费分定点和非定点两类,均实行定额包干。

1、定点处置系指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至铜盆浦或小港镇衙前村废山宕垃圾填埋场处置。至铜盆浦的装卸运输费定额分别规定为海曙区每吨10.50元,江东区每吨10.20

元,江北区每吨11.40元。至废山宕的装卸运输费定额分别规定为海曙区每吨14.00元,江东区每吨13.60元,江北区每吨13.80元。如建设单位自行装车,应从中扣除每吨1.50元装费。

2.非定点处置系指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余缺调剂而运至其它工地回填。其装卸运输费定额规定为每吨10.00元.

3.笨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另行加计装费.单体重量在0.2吨至0.5吨(含0.5吨)的.加计每吨0.30元:0.5吨至1吨(含1吨)的,加计每吨0,80元;1吨至3吨(含3吨)的,加

计每吨1.40元;3吨至5吨(含5吨)的,加计每吨1.8O元:5吨以上的加计每吨1.70元。汽车不能到位装运,需人工搬运的,可另行加计装费,收费标准由双方面议,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吨3.oo元。如建设单位自选装车,不计装费。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环卫部门可收取排放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70元余缺调剂而运至其它工地回填,可参照建筑工程取费定额收取回填费(其中同一建设单位不同工地回填免收回填费),但不再收取排放管理费。

三,房屋装饰、修缮建筑垃圾处置费:建设项日内新建住宅每户(套)50元,新建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它非住宅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规定收费。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领处置证时,应向环卫部门预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待工程交付使用后按规定收费标准和实际工作量结算。建设项目内新建房屋装饰,修缮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为所在街道(或居民会,下同)代收.街道收取处置费后,负责清运房屋装饰,修缮建筑垃圾:如街道清运有困难的,须由环卫部门统一承运。

五、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处置费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1995年8月1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房[1992]21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建筑渣土种类 体积(m3) 重量(t) 建筑余土 1.00 1.60 建筑泥浆 1.00 1.30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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