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2)

2019-08-02 00:15

1、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有条件的区县局、直属单位积极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2、竞争上岗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制定方案;公布职位;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公示;任职。

3、备案审批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民主推荐”“第5项”执行。

第六章 任期管理

第九条 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任期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以连任。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以书面形式免去或解聘其所任职务: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聘任期内因工作或其他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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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身体状况无法承担岗位职责的。

第十一条 凡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轮岗、退休等情况,应事先向市局人事处通告,经市局人事处同意后再做调整。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和违反规定提高科级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在单位机构变动和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科级领导干部。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四)领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五)不准在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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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局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气象局、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天津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区县局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通知》(气发〔2005〕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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