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10)

2019-08-02 00:17

1.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

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法规依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办理原则 1.原结汇凭证。 2.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1.结汇后退回的,人民币购汇后应原路退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或划回原境内外汇账户(只适用于原购房款为从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支付的情况)。 2.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一并汇出。 3.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1

1.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

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法规依据 [2006]47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 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42

二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规 依 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一、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核 材 料 2.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2.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办 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理 4.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原 则 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43

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规 依 [2010]31号) 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审 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核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材 料 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办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理 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原 则 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4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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