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汇报制度
一、对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需要统一认识的;发现有群体性矛盾激化苗头的;本所要做出的重大举措或者集体重大行动的,都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进行请示。
二、对年度、半年工作情况,办理有影响的重大案件、群体性矛盾激化、上访事件,本所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必须上报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报告。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所长汇报,司法所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的社会动态及其它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后一小时内报送、请示。
五、对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一人一案,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六、需由所务会议研究拟定的、本所工作计划、讨论分析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或论证,讨论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重大部署或本所其它重要事项。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