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供应方仅提供外带或者外卖服务,应适用税率17%。
7.金融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适用6%税率。接受贷款服务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铁路企业全面营改增主要有关事项要求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建筑业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以下简称概预算)中的税金由营业税变成增值税。在国家铁路局调整办法出台前,近期急需批复初步设计和招标的项目,暂时按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概算,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整,由鉴定中心指导建设单位按一般计税方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不含
税金额),建设单位将最高投标限价报鉴定中心备案后按营改
增要求开展招标工作(价税分离)。国家铁路局发布营改增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计税方式。施工企业选择计税方式对总公司税负和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各建设单位应对2016年4月30日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但尚未招标的、正在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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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环节,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对已签订合同尚未(需要重新修正合同清单,税负
测算)。同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应按照一
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施工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条款。
在建项目按照总公司与参建的施工企业集团协调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的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确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发票出具等事项。对于近期开工、主体工程量完成不多的项目,应约定施工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需要重新修正合同清单,税负测算);对于主体工程剩余不多的项目,
可约定施工单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其他在建项目优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物资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和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维持目前的甲供模式和范围。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尽量扩大甲供物资范围。对2012年以前招标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后,将甲供物资从施工合同总价内扣除,并签订补充协议(集通铁路,
不产生影响)。
(四)委托代建项目管理。对新开工的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在代建项目招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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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人、受托人、中标人三方合同,明确以委托人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在建的委托代建项目,比照上述模式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五)二季度验工计价处理。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部 财务部 工管中心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增加一次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建建电〔2016〕16号)规定对施工单位4月份(截至4月30日)已完合格工程量据实办理验工计价,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4月份结算金额索取营业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从5月份开始,验工计价表上单独列示含税计价额和其中所含增值税额。
(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税务处理。建设单位应在拨付施工单位年度预付款、月度进度款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拨款不以验工计价吗,10%预留金如何处理)。对预付款部分取得发票难以区分动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分期抵扣。
(七)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流转税务处理。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规定及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认证的当期申报并上传至总公司。要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上转总公司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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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单位进项税额上转及资金流转等财务管理有关事项总公司将另行发文明确。
(八)投资总额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处理。营改增以后计划统计和财务口径基建项目投资完成额按照包含增值税口径反映。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比概算与投资支出时,按“在建工程”科目金额与增值税金额加总计算投资支出,增值税纳入交付资产(流动资产)。
三、做好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
营改增对铁路企业影响重大,各铁路单位应做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确保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
(一)确保5月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各铁路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合理适用纳税人种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安装税控装置和进项认证设备、领购发票、刻制发票专用章、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按时开出增值税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铁路单位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台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工作,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抵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避免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
(三)合理确定适用税收政策。各铁路单位应及时掌握国家发布的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结合国家财税部门和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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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原已发布的营改增文件,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深入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尽可能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规范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四)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增值税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列报较营业税下发生较大变化,各铁路单位应制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辅助报表,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会计信息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各铁路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次营改增的具体组织工作。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政策,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各铁路单位的财务、建设、计统、物资、经营开发、业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对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所带来的重大影响提出相应措施,及时修改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办法,确保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本次全面营改增政策涉及面广、内容多、变化大,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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