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不明或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事项,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不得擅作主张。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10元/次/项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降职、降薪,乃至开除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不打听、泄露工资、奖金等机密事宜,不传递小道消息,不拨弄是
非,挑拨离间,保持正常、良好的同事关系。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10元/次/项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或有意泄露机密事宜者,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及危害程度、违反次数,给予10元/次及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十五条
礼貌待客,如发生有损于公司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将给予50元/次的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三)重度违纪
第一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或在外进行业务活动时,应不卑不亢,力求高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对下属或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确有其事者; (2)贪污 (3)以权谋私
(4)泄露公司生产、技术、经营的机密资料
违反此项规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除扣除不当所得外,另给予200元/次/项以上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保留降职、降薪、辞退,乃至开除的权利。
第二条 公司可为目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提供宿舍,员工应服从人力资源/行政部的安排。员工离职时,对宿舍及床位的使用权即行终止,最迟可于离职手续办妥后的第二日离开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提出其它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将按100元/天的标准收取床位费(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禁止公司员工赌博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情节特别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予以开除。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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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处理。
第五条 员工不服从上司正当安排。
在公众场合或有客户在场时公然顶撞上司。
第六条 禁止员工在宿舍、厂区携带利器和管制刀具,如:大的水果刀、砍刀、匕首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其它
第一条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二条 员工应在公司规定的就餐时间到食堂用餐,否则,食堂可不予提供。
附:正常就餐时间: 早餐:7:20-7:55 中餐:12:00—12:55 夜宵:21:30—22:00
晚餐:17:30—18:15 一点宵夜:1:00—1:30
第三条 周末或节日公休需用餐的员工请自觉在保安室登记,未登记者,食堂工作人员将视为放弃就餐,可不予提供。
第四条 非业务原因,禁止公司员工带外来人员到公司食堂就餐。如需用餐,应先向人力资源/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否则按50元/次的标准收取费用。(扣除成本后,纳入福利基金)
第五条 年度请事假在7天以上(含),病假在30天以上(含)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取消员工当年的年终奖。
本规范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并有根据需要保持变动之权力。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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