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9-08-02 00:59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 路 稽 征 处文件

浙温运?2009?133 号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运管所、市处各稽查大队、市区各危货运输企业:

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协调发展,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交[2009]145号)和省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运办[2009]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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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列入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名称和主要内容

(一)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名称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损失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专用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损毁、灭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货物引发损害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承运人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环境危害、公众伤害、财产损失及消除污染,而应承担的合理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费用。 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分A、B类,A类是指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B类是指运输除A类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相关类别最低保额如下:

(一)A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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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B类: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保单总责任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不得设置分项赔偿限定,赔付款优先支付事故引发损害责任保险部分费用。

若运输货物涉及多个档次,按照运输货物风险最高档次核定投保档次。

四、工作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县(市)运管所要按照省运管局确定的“统一标准、协会运作、企业实施、降低成本、扩大保障、规避风险”原则,认真组织辖区危货企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保险险种,推行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是政府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实施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危险货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为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化解风险,而且可以极大地缓解因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给政府和企业带来的重大压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各县(市)运管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实施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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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内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全市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运管所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依法投保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督促辖区危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自觉主动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险,为确保我市危险货物承运人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把关”的原则,各县(市)运管所和处各稽查大队要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管理纳入车辆年度审验等内容,在道路运输证核发、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营运车辆审验时严格把关。自发文件之日起,凡新增或到期续保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本文件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对未按规定投保的危货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吊销相关的经营范围。

4、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县(市)运管所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危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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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不得借此项工作从中谋利。对影响危险货物承运人险制度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5、发挥协会作用,统一保险制度

危险货物承运人保险制度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兑现保险服务承诺,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危险品物流分会已于5月份进行了保险公司与经纪公司招投标,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共同承保,其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主承保, 选择浙江省共安保险经纪公司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经纪人,签订了《浙江省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见附件)。

市处将督促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加强与省危险品物流分会的沟通和联系,在严格执行省厅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有关保险公司谈判、招标等方式,尽可能降低保费,减轻企业负担。

各县(市)运管所要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开展此项工作,并监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运管处货运科或市危货协会联系。联系电话:市运管处 88600039,联系人 :桑玉钦;市危货协会 88603250,联系人:李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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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统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道路 危险 货物 保险 通知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局 ,市危货运输行业协会 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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