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二)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臵的烧损程度; 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 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臵和状态;
5.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电气控制装臵、线路位臵及被烧状态; 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三) 细项勘验。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 1.起火部位范围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 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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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四) 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主要内容是:
1.电气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电线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痕迹; 3.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4.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5.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6.起火物的残留物; 7.动用明火的物证;
8.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9.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臵、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第二十八条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当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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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
第二十九条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负责火灾现场勘验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尸体检验报告存档。
第三十条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第五章 现场勘验记录
第三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当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二)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三)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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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的位臵、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
(五)建筑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臵、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六)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七)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
(八)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臵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等。
第三十四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使用计算机绘图软件,采用A4型纸,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二)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三)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臵、尸体位臵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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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绘制现场平面图应当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臵,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
第三十六条 现场照相的步骤,一般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第三十七条 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
制作档案应当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妥善保管。
(一)现场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臵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二)现场概貌照相应当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三)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当放臵位臵标识。
(四)现场细目照相应当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当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五)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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