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
城镇居民住宅用电一户一表技术标准
一、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城镇居民住宅用电一户一表工程管理,统一设备材料选型和建设标准,提高对居民住宅的供电能力,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一户一表工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等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各地区特点,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合理规划、规范管理、统一标准、适度超前的原则实施。
1.3一户一表工程的实施应符合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总体建设标准应满足当地城市三十年发展的用电需求。
1.4一户一表工程的建设应坚持投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集中管理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1.5一户一表工程引起的中、低压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应同步实施。已对居民住宅进行过改造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改造。
1.6由供电企业统一改造,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小区新建或改造后移交供电企业管理的一户一表工程,执行本标准。趸售营业区内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2.1新建城镇居民住宅;
2.2新发展的城镇居民客户;
2.3电气化小区、电气化村(社)居民住宅; 2.4城乡结合部自愿接受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住宅; 2.5同一建筑内与居民住宅相关联的商业、办公用电等; 三、容量配置标准
3.1结合目前我省居民用电现状,考虑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高、中、低三个标准:
以户均负荷4kW为低标准, 6-8kW为中标准,10kW及以上为高标准。
3.1.1低标准适用范围:
3.1.1.1新建、改造安居工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宅小区;
3.1.1.2城乡结合部居民住宅;
3.1.1.3建筑面积在80 m及以下的居民住宅;
3.1.1.4已列入政府规划拆迁范围,或虽计划5年内拆迁,但确需进行户表改造的居民住宅;
3.1.1.5符合电气化村(社)建设标准的居民住宅。 3.1.2中标准适用范围:
3.1.2.1新建普通、康居住宅小区;
3.1.2.2符合电气化小区建设标准的居民住宅(按8kW配置); 3.1.2.3建筑面积在80m以上的居民住宅; 3.1.2.4城乡结合部用电负荷增长较快的居民住宅。 3.1.3高标准适用范围:
3.1.3.1别墅区、高档电气化住宅小区; 3.1.3.2报装容量在10KW及以上的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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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采用电采暖方式的居民住宅。
3.2用电负荷较小、发展缓慢区域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可适度降低相应的容量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4kW。
3.3同一建筑内与居民住宅相关联的商业、办公、公用服务设施等用电的容量配置,应按实际设备容量确定。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 ,商业100-150W/m。
四、低压配电网
4.1低压配电网应考虑负荷发展和长远用电需求,永久性建筑群内的主干线路应一次建成。
4.2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城市负荷密集区域控制在100~150米;一般市区为200~250米;郊区负荷小、以照明为主的台区,可扩大为400~500米。
4.3 配电线路导线截面的选择,在一般市区及负荷密集区域内,低压线路主干线截面宜采用120~185mm,分支线宜采用50~70mm;在郊区负荷小、以照明为主的低压主干线路,宜采用70~95mm,分支线宜采用35~50mm。
4.4 住宅小区配电网络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为提高小区配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亦可采用环形网络配电。多层住宅的照明与电力负荷,宜采用同一回路供电。高层住宅的照明和电力负荷,宜以不同回路分别供电。
4.5住宅小区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相应的出线回路。
4.6住宅小区的楼房建筑,每个单元电源的总进线应采用三相进线。
五、接户线及低压分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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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从低压电力线路引出至计量装置前的一段线路为接户线。 5.2导体材料的选择:接户线导体材料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交联聚乙烯或聚氯乙烯低压电缆等。
5.3接户线的敷设方式:可采用架空、沿墙敷设、地下电缆敷设三种方式。
5.4架空接户线长度:不大于25m,且接户线档内导线应无接头。
5.5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但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低压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方式 架空 沿墙敷设 地下电缆 档距(m) ≤25 6及以下 / 最小截面(mm2) 绝缘铝线 25 25 / 电力电缆 25 25 35 5.5.1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5.5.2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5.5.3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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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户线采用低压绝缘导线敷设时,应外套PPR硬质绝缘管或
镀锌薄壁钢管保护;采用低压电缆地下敷设时,高出地面的部分应外套电缆保护管,管高不小于2.5m,若高出地面的部分小于2.5m时,应采用全保护。在城市规划五年内可能拆除的旧楼房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时,接户线保护管可酌情使用高强度硬质PVC管或镀锌薄壁钢管。 5.7 低压绝缘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5.8跨越街道的低压绝缘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6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3.5m
巷道…………………………………3m
5.9低压绝缘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0.3m 与接户线上方阳台或窗户的垂直距离………0.8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0.05m
5.10低压绝缘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量:
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上方………0.6m 低压接户线在弱电线路的下方………0.3m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隔离措施。
5.11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线间穿过,也不应跨越铁路和重要通讯线路。
5.12低压接户线沿墙敷设时,要求如下:
5.12.1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时应穿管敷设,支架间距不宜大于3m;
5.12.2支架应牢固地装设在墙上,埋深不得小于50mm;
5.12.3应采用不小于50mm×50mm×5mm镀锌角钢做支架; 5.13低压接户线采用电缆地下敷设时,埋深不小于0.7m。
5.14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连接。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应无接头。
5.15低压接户线在与低压线路角度超过60°时,或截面大于35 mm时,应在电杆上另装横担围线。
5.16低压分支箱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条件来选用,户外低压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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