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贸易经营者扩大到个人;
(2)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 (3)国家可以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制度; (4)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商品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制度;
(5)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出口,并防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滥用;
(6)完善了法律制度,规定了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7)进一步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 (8)增加了对外贸易的调查制度; (9)充实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规定。
32、简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答:(1)托收的当事人
① ② ③ ④
33、简述的免责情形。
答: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限于作为代理人。银行对款项能否支付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因此从信用性质上说,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地规定而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
34、简述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答:(1)开证行负首要和独立的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收款人不必先要开证人付款,可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独立于基础契约以外的法律文件。 (3)是纯单据业务。
35、简述证欺诈。
答: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受益人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布支付令兑银行的付款和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是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原则不再适用。构成信用证欺诈一般认为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欺诈是受益人的行为;
(2)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判断标准是此中欺诈是否将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36、简述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答:第一,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第二,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银行。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付款人。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是委托代理关系。
37、简述服务贸易的涵义和基本类型。
答: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1)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2)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3)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移动有关;(4)监管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要通过国内法规和其它众多行政机构进行。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基本类型:
——跨境交付(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境内向另一成员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该成员服务提供者的服务) ——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某种商业实体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前往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
38、简述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A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体动产;
B技术受让方通常只能取得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货物贸易双方则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C技术交易时间较长,过程比较复杂; D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39、简述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答: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第一,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 第二,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
第三,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所受合同约定的地域和年限的限制。
第四,国际技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40、简述中国家对外资的管制。
答:A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我国的外资审批主管机构是商务部以及它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政府)
B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产业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规定外资比例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得低于25%)
C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D对外商投资期限的限制; D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E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监督。
41、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答:A一国一票制。
B集团表决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C加权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42、简述MIGA的担保业务。
(1)合格的投资者。
(2)合格的投资。
(3)合格的东道国(发展中国家)。
(4)承保的险别(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货币禁兑险、战争和内乱险)。 (5)代位求偿权。 (6)分保与“赞助担保”。
43、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体制的中心管辖权。
答: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即
(1)争议双方一方为缔约国,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或者,投资者虽为争议当事一方国家的国民,但事实上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争端双方同意将该投资者视为为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直接产生于国际投资活动; (3)属于法律争端。
44、《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TRIMs)的主要内容(GATT关贸总协定)。 答:①TRIMs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②TRIMs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GA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第11条第1款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严格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③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 ④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