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2)

2019-08-02 01:33

2.完善招标定价制度。我国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GPO的职责,却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的选择,和美国的GPO有本质的差异,医疗费用仍未得到真正地控制。建议在某些方面借鉴美国GPO的成功经验,逐步弱化政府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导功能,保留省级招标平台,同时引导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第三方采购中介在省级招标平台上进行采购工作。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供应链成员之间协同合作的新机制。从而提高各流通环节效益,节约成本,减少国家医药花费的支出。

3.全面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同时还要提倡疾病的健康管理,通过疾病的预防康复来降低发病率,从而根本上减少医保支出。

4.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出台违反药品集中采购的处罚办法,对

严重违背招投标制度的医院负责人进行问责追责。同时采取随机暗访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不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记录等,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促使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采购活动。

5.全面推行“两票制”。从发票入手,从源头上控制药价虚高。也就是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票,断绝层层转包。从根本上,为彻底解决“二次议价”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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