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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办法8.4.6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8.5.7 累计计算原则、公告流程和职责与本办法8.4.4和8.4.7相同。 8.5.8 自然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
A.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B.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C.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D.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8.6 重大诉讼
8.6.1披露标准: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6.2 累计计算: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7.7.1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披露义务履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8.6.3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 公告文稿;
B.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C. 判决或裁决书。
8.6.4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十一号)
A.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B.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C.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8.7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7.1披露标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在得到交易所确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披露。
8.7.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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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8.7.3 公告的内容:
A.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B.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C.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D.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8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8.8.1披露标准: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保证方案实施公告的披露日是在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8.8.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 方案实施公告; B.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C. 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8.8.3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八号)
A. 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B. 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
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C.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D. 方案实施办法;
E.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
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F.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
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G. 有关咨询办法。 8.9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8.9.1披露标准:公司应当于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情况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异常波动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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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B. 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C. 交易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8.9.2 提交交易所的文件: A. 公告文稿; B. 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C.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8.9.3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九号)
A.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B.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
明;
C.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D.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8.10 澄清事项
8.10.1披露标准: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8.10.2 公告的内容:(具体格式指引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的第十号)
A.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B. 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C. 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8.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11.1披露标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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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11.2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8.11.3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8.11.4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8.11.5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8.11.6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8.11.7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8.11.8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9. 附则
9.1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9.2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随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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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管理办法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列表】
编号 1 2 3 4 名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版)》 文件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