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交通机电及供配电照明工程GPD-2标段(二次)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附录4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称):
由于你单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 (详细内容) 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 (否决性条款中的具体条款) 要求,你单位未能通过 项目 标段的资格预审。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招标代理):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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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不存在本章第二条“审查标准”情况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本标段资格预审:
2.1 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质证书(含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或企业资质等级(含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2.2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而不符合申请人须知第1.4.2款规定;
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下内容中的任何一项缺少,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2.3.1资格预审申请函; 2.3.2资审保证金;
2.3.3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 2.3.4拟投入关键设备承诺书; 2.3.5申请人工程业绩表; 2.3.6目标承诺书; 2.3.7施工准入证明。
2.4 申请文件中的以下内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 2.4.1资格预审申请函;
2.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4.3联合体协议书; 2.4.4拟投入关键人员承诺书; 2.4.5拟投入关键设备承诺书; 2.4.6目标承诺书; 2.4.7施工准入证明。
2.5 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在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之前、公证书未加盖公章、未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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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印、未加盖公证员签名章或公证书内容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2.6 采用活页夹装订; 2.7 业绩不满足最低要求;
2.8 申请人提出的分包计划不符合申请人须知第9.1款规定; 2.9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可以确定的虚假材料;
2.10 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1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标段不一致; 2.12 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资审保证金; 2.13 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2.14 申请人存在申请人须知第1.4.3款所述情况;
2.15 拒绝对上述“审查标准”中需要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
3.澄清和公示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2 资格预审结果的公示
招标人将按申请人须知第6款规定进行公示。
4.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5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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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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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副本)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 交通机电及供配电照明工程施工招标
( 标段)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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