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议会也鲜见培训议员之举。所谓“培训本级人大代表”,应逐渐淡出代表工作的范围。
四是要求下一级人大安排本级人大代表述职。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文要求所辖县市区人大安排该级人大代表述职。而上下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之间,也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此要求,师出无名。
凡此种种,说明一些同志认为人大代表只是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部下,是管理对象,因而地方人大常委会自然不自然地用着党政机关、部门管理模式,对人大代表进行管理,而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也认同这种管理。这种关系的错位,势必从根本上影响代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主体地位,极大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应切实纠正之。
(原发表于《人大建设》杂志2008年第5期,h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