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训单位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将培训任务以委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退役士兵反映强烈; (三)向退役士兵滥收培训费的; (四)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因违反纪律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的退役士兵学员,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要抄报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5),发送到广东省民政厅安置处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表格、核准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广东省民政厅政制定,在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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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2.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核准通知书 3. 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人员名单
4.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5.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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