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能公开传播图像和声音的手段传送的创作,而且与作品的物质载体无关。它包括电影作品和其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4)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15) 1931年德国人威廉姆?布拉格作为欧洲(英国、法国、意大利、 奥地利)著作权管理团体的代理人,以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者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并提起了刑事诉讼。日本音乐界大乱,西洋音乐从广播(日本放送协会除外)中消失,戏剧中止了公演,有关人士受到了警察的调查。这就是历史上的布拉格旋风。参见[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16) [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91页。
(17) 熊靓:“唱片业对决卡拉OK”,载《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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