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BX110918政凯宇
摘要: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在国际上历来颇具争议,总结起来主流看法主要有两类:1.肯定说: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2.否定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则是国际法的客体。 关键词:国家 国际法主体 个人
经过一个学期的国际法学习,我对于个人与国际法的关系有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将浅述我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的一些观点与个人见解。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争议问题。我国主流看法是否定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法学界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从广泛和务实的观点来审视,国际法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决策过程,若将国际法简单地界定为“国家间法”,则可能限制其自身的发展。我们不应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不能消极地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应以“合法、合理”为原则,适时、适度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我认为在和平环境下的当今世界关系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利益的不一致性,必然出现军事与经济上的摩擦。其中有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与某个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确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利于国际法的正确实施与执行。因此,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之一。
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界观点众多,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各法学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仍是个人。这种观点过分的强调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现实,不适用于实践。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主要的主体,个人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一定作用,这种观点为较多的法学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论是,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及于个人,因为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个人以国家机关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动,国际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
否定说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法的客体,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绝大多数中国国际学者,如周鲠生、王铁崖、赵理海等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就本人的观点认为,个人由于其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授予性,不能直接的认为是国际法上的主体。换言之,个人同其他国际法上的主体相比较而言,并不具有更充分的权利与义务成为国家法上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有些学者根据严格分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两元论观点,认为国际法只拘束国家,而不能拘束个人,个人只受国内法约束。从而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多数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韩成栋、潘抱存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指出,国际法主体必须构成国际社
会中地位平等的实体,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关系上不具有与国家相等的地位,所以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也认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关系中,他们不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没有资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他还认为“个人作为国际犯罪受到国际法惩处,这一事实只能说明他们是国际法惩处的对象,并恰恰说明他们是国际法的客体。”周鲠生教授在其所著的《国际法》中指明: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并且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简言之,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在论述波利蒂斯的观点中指出:国际社会只是以国家组成;国际法只是以国家为主体。个人以个人的资格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他同土地一样只是国际法的客体。他不能援用国际法,也不受国际法管辖。国际法从不直接关涉个人,只能经由他的国家间接的接触他。
很多学者提出的观点就很好地证明了否定理论, (一)关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问题 国际法虽然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前提是他们代表国家执行外交职务。如果他们不是国家代表而只是个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了。其实,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个人只能依国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二)关于个人国际罪行的惩处问题
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即行为人若触犯了“对抗国际社会罪”,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对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辖权。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庭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有惩处的权利,而罪犯所属国负有不得保护和干涉的义务。所以,惩处国际罪是一种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只是惩处的对象。 (三)关于人权保护的问题
《联合国宪章》一些国际公约具有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这些国际文件都是国家而不是个人参加制定的,因此个人的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的保护不是国际法直接赋予个人的,国家在国际公约与个人之间起中介作用。 (四)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诉讼权问题
在国际上确有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在国际法庭上享有诉讼权,如1907年中美洲法院条约规定个人(缔约国国民)有权在该法院对其他缔约国提起诉讼,但这种情况还很少见。事实上,个人还不具有国际机构的广泛的任意的诉权。故此,在国际法的现阶段,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是,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发展也带动了整个社会民主思潮的汹涌澎湃,人权运动逐渐兴起,进而带动了整个国际发展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价值。国际法正经历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的上,便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
然而,无论是否定说还是肯定说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都受所处的历史环境的影响,综合反映异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发展要求,二者孰优孰劣不是重点。重要的是,我们应从双方的争议中看到国际法未来发展方向。在经历了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否定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肯定个人主体资格)之后,我们要大胆地提出在新的基础、新的条件下的肯定,即国家在现阶段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排斥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可能性,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适时、适当地接纳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就是完成“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在现代国际法领域,个人实体的地位如何是这样一个重要的学术话题。在现阶段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其主体地位不会改变,但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可以说,个人是一个走在路上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发展过程中适时、适度的予以认可、接纳。无论如何,我们应当顺应历史前进的潮流。
以上便是我对于个人与国际法的一些观点与看法,我认为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个问题,个人与国际法的关系也会接受时代大潮的检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也将会是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这也将促进国际社会与个人的发展。
参考文献:1.周鲠生 国际法上
2.马晓宇《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 3.杜宏光《个人与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