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技术服务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校企合作处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第三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或鉴定的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校企合作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管理要求,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校企合作处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开题论证报告;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年度进展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等。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校企合作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项目通过校企合作委员会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校企合作处提交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并由校企合作处归档。
第七章 技术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及项目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企合作处系学院技术服务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校企合作处系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校企合作处负责承担所有技术服务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系部负责本系部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负责本人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八章 技术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及项目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应转入学院财务指定帐户,并由学院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技术服务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技术服务项目需要学院资金资助的,项目合作方应先行把合作资金转入学院财务帐户,经费到校后,项目组提出经费上帐申请,经财务处和校企处审查通过后,由财务处上帐拨付资助款项。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学院资助款项应分期拨付。首付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30%,一般应留足20%的余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付。合作方提供的资金视具体情况由校企合作处及院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技术服务项目学院资助额依下列依据进行资助:
(一)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对学科和专业建设有重要贡献的,项目预期成果能为学院带来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其目标审请国家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易转化推广的学院资助8-15万元。
(二)符合国家、地方经济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对学科和专业建设有重要贡献的,项目预期成果能为学院带来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其目标能在产业领域中达到技术、工艺创新的,项目成果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学院资助5-8万元。
(三)对教师在基础和应用领域开展专题研究,和企业开展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项目,其目标能全面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的,学院资助2-5万元。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经费使用,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如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纪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技术服务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技术服务项目成果转让和成果评估入股一次性转让收益中,纯收益的80%作为项目组成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的奖酬金,奖酬金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决定;10%分配到相关系部;其余10%归学校。特殊约定的除外。
同一科技成果可多次转让。多次转让纯收益中,项目组奖酬比例从初次80%比例开始按10%/次递减。递减比例的部分归学校所有。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项目成果在转让时可作价入股注册企业,产品应印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监制”。学校所得股份的70%用于奖励完成该成果的项目组的科研人员和在该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分配由项目组负责人决
定;10%股份分配到相关系部;其余20%股份归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企合作处为全院技术服务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与统计归口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及修改须经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