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答辩。)
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双方(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 2、 3、??.(如无则略去)。双方(各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 被: 第三人:
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长:经双(各)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 2、 3、??..(如无则略去)
长:双方(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被: 第三人:
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长: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原告(或原告代理人)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 ,用以证明 证据2、 ,用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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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被告和第三人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 第三人:
长:原告,你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
长:被告和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 被: 第三人:
长:(认证,对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合议庭将根据本案的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认证。)
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 ,用以证明 证据2、 ,用以证明
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 第三人:
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
长:原告和第三人有无新的意见? 原: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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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原告、被告进行质证。(同上)
第三人(或被告代理人)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 ,用以证明 证据2、 ,用以证明 原: 被: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长:原告(或被告),你方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 出庭作证,证明内容?
长: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 长:证人×××,向法庭报告身份情况 (核实并记录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长: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听清了,清楚。
长:证人面向法庭上方的国徽宣誓。
证:宣誓(面向国徽):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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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
长: 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原告或被告)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
证人进行对质)
长: 由另一方(原告或被告)向证人发问 长:法庭向证人发问
长: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长:请证人退庭,笔录 核对。 长: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长: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同上)。 长:传第三人证人出庭作证(同上)。
长:传鉴定人、勘验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道的人员可以就有关案件中的总是进行对质;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长: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勘验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资格有无异议?
(鉴定人、勘验人有民诉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原: 被: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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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勘验人(或鉴定人):
长:由各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发问。
原: 被: 第三人:
长:(鉴定人、勘验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接受发问和询问后)请退庭。
长: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同上)。 原: 被: 第三人:
长: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第三人:
长: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第三人发问。 长:各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 被: 第三人:
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不能当即认证和当即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可表述为:该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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