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24、什么是行业不正之风?它的本质是什么?
答:行业不正之风,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而又带有普遍性的不良风气。本质上,它是一种带有部门性、行业性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
25、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哪些职责?
答:①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②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④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6、党纪处分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⑤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7、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撤销党内职务。④留党察看。⑤开除党籍。 28、违反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记过。 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29、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①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②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哪几大类?
答:一共10大类: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④贪污贿赂行为。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⑦失职、渎职行为。⑧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3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3、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分?
答: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34、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①呈报审批的请求;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③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④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⑤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⑥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35、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
②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③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和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纪委同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并作好谈话记录。
⑤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
⑥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⑦决定和批准党员处分,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允许任何口头决定和批准,必须写成正式材料,履行报批、审批手续。
36、犯错误的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怎么办?
答:如遇到这种情况,党组织也要注意查一查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过一再征求意见,说服教育,犯错误的党员仍不签署意见,也要按规定履行上报审批手续,不能因此而影响或拖延对他的处理,但上报时应说明本人不签署意见的情况,并附送谈话记录。
37、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38、纪委三项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①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③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3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其工作应当如何安排?
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应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一贯表现以及工作能力,适当分配做其他低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工作或党外工作。在其改正错误之前,不得分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更不能提升。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证明其改正了错误,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加以正常使用。
40、初步核实的时限是多少天?怎么计算?
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5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再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如何计算,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计算,至纪检监察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41、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如何执行? 答: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个职务,不要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顺序撤销。
42、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答: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3、各级党代表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答: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常任制。因此,党代表大会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同其他党员一样,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44、改变或撤销处分时,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答: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45、党员调动工作后,发现他在原单位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应由哪里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答:应由现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作出决定,但应征求原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在查处中,原单位党组织应予协助。
46、什么是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
答: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是指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47、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答:1、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48、什么是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哪几部分?
答: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监
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9、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有哪些?
答:①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②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③乡(镇)政府及其正、副乡(镇)长;
④乡(镇)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⑤县政府直属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0、某县监察局在查处某小学校长刘某(由县教育局任命)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该小学的教师李某等人也构成违纪。除了给予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多名教师给予了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此,李某等人不服,以他们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为由向监察局提出申诉。经复审,县监察局认为李某等人的申诉有理,遂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请问:县监察局对李某等小学教师作出免予处分决定的做法对吗?监察机关可以给予小学教师行政处分吗?
答: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监察权限,依法实施监察。本案中,李某等人既非国家公务员,亦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县监察局直接给予李某等人行政处分的做法,于法无据,其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从这个角度说,县监察局决定撤销原对李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分是正确的。但是,基于李某等人不是监察对象这一事实,县监察局重新作出对李某等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如县监察局在调查刘某私分公款问题过程中,认定李某等人也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可采用发工作建议书的形式,由其主管单位对李某等人作相应的处理。
51、什么是行政监察?
答: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52、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应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