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当本工程无任何变更时,则以本合同书上的价款进行竣工决算,即本工程的决算价为本合同书的工程总价。如有变更则工程决算价为合同承包价加上变更增加或减少。
8、非乙方原因造成单体工程分段或分期建设时,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履行付款及结算义务。
9、因甲方建设规模的变更,导致建筑物单位平方米造价与合同签定时的单位平方米造价不相符时,应以实际建筑物的单位平方米造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与保险
1、乙方在工程施工至交付之前的过程中,甲方人员除驻工地代表外未经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造成其人身安全或引起其他安全事故均由发包方负责。
2、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章施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在建工程损坏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现场从事钢构安装作业的相关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障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奖罚与违约责任
1、因乙方施工问题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2、因乙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除本合同规定的工期中断和工期顺延的情形外,每延误工期一天,乙方应按每天 1000元 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3、乙方根据合同工期的规定工程提前完成的,甲方应给予乙方每天1000元/天的奖励,工期奖励金随工程完工款一起支付。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根据迟延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向乙方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且延误的工期双倍顺延,停工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恢复施工必须的额外支出及相关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相关的工期顺延。 第十三条、工程保管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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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的其他分包商所属的工作物与材料器具,分别由其各自保管和负责。 2、当甲方完成本合同第十条之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程序后以及依本合同第四条之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的1至5款付清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其他所有款项,工程所有权方转为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保修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服务,保修时间为 壹 年,自本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未经验收但实际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间内如因乙方材料或施工技术质量问题所造成工程损坏,由乙方无偿修复,但如因甲方或第三人使用不当或周围环境改变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损坏,经核查非乙方责任除外。
2、本工程具体的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规定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纠纷解决办法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的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并且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完毕后终止。
3、乙方工地代表未经书面的授权委托无权单独设立、变更、终止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条款,凡有冲突者,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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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双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附: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 8 页 共 8 页